【东审解读】财税律师看股权激励中的涉税问题

股权激励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这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中并不鲜见。就上市公司而言,按股权激励首次公告日统计,截至2021年12月1日,A股市场共发布800余个股权激励公告,较去年全年的503个增加了将近60%,那么,会遇到哪些税务风险呢?

东审财税律师认为,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69号文第十条中明确了企业两方面的报送义务,其一是无论上市公司还是未上市公司,都需要就股权激励的实施进行报送;其二是对于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的股权激励,也要及时报送。具体条文如下:

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

“69号文,再结合金税四期和大数据查堵征管漏洞,对股权转让所涉税务问题,事前备案、事中监管、事后查漏增收成为常态。在此,我们也提醒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今后需要更加关注股权激励的各项税务报送要求和纳税申报的要求,降低合规风险。”东审财税律师补充到。

目前,比较常用的激励工具有三种: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而就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而言,东审提醒需要弄明白三者的区别及纳税节点:

股权期权,注意两个纳税节点,第一是行权日,即真正行使权利买入股票的当天,员工需根据当天的每股市价减去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再乘以股票数量就等于员工所得到的收益,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按档计税,全年累计,税率为3%-45%。第二是售出日,员工行权后在市场上卖出股票的那一天,出售后获得的收益(即转让价减去施权价)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纳税,税率是20%。

限制性股票,员工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的时点是解禁日,在卖出股票时需要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税,税率20%。

股票增值权,即员工并不真正拥有股权,只享有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权利,纳税时点只有一个,就是行权获得差价收益的那一天,员工需要以获得的总收益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税率是3%-45%。

以上适用于中国籍员工,那么外籍员工接受中国公司的股权激励,应当如何纳税呢?不按国籍界定,而要厘清在纳税年度内是否为中国居民身份,非居民纳税人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相应的股权激励收入来源也需要做境内和境外拆分,就境内的部分计算纳税申报。

股权激励是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将股东、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最受关注的就是股权激励中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如果个税巨高势必会削减激励效果,因此,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应该充分关注其中涉税事项的处理。

东审在财税领域深耕多年,立足北京、辐射全国,拥有完善的会计师、税务师、财税律师一体化综合服务团队,积累了丰富的企业股权设计、股权转让、财税合规等相关经验,若有疑问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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